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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身边事]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疫情防控十条”行为的通告(2022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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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么 发表于 2022-11-21 09: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多地发生聚集性疫情,个别地方出现群众故意隐瞒行程、拒不接受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导致疫情传播,为坚决防止疫情扩散、传播,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以下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责任:

一是不遵守疫情防控最新工作要求的;

二是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的;

三是瞒报、谎报、伪造行程,隐瞒新冠病情,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的;不配合流调人员开展流调的;

四是进入医院、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劳务市场、建材市场、购物场所、宾馆酒店和小旅馆、小餐饮、出租房、洗浴场所、民宿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经提醒提示拒不出示“两码”、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五是不严格查验“两码”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六是管控区域内人员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七是扰乱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点等重点部位工作秩序的;集中隔离点人员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

八是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行为的;

九是编造虚假信息,或在其他公众场合传播、散布谣言以及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十是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人员,将视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请广大群众从保护自身和公众利益出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配合落实工作。


太和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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