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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聚焦] 太和人注意!售卖固体饮料、压片 糖果、代用茶等食品的注意了!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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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修 发表于 2020-11-30 10: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局、省局、市局通知要求,我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整治对象

1. 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

2. 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二)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

2. 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3. 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 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二、整治措施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全面自查,重点如下:

1.生产许可情况。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

2.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

3.非法添加情况。食品原料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是否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等。

4.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5.宣传和销售情况。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等信息,是否购进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以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并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是否在销售中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 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结合许可工作,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梳理,掌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适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等情况。要结合企业自查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原料是否合法合规,采购、投料等记录是否真实,是否非法添加,标签标识是否虚假,是否非法销售和虚假宣传等。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核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2. 加强抽检监测。食品药品抽样检验股要对有委托生产、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或“纤体”“瘦身”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5月底召开相关企业负责人的约谈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

(二)第二阶段: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20年11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监督企业自查

各单位要对辖区内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排查,列出整治对象清单,在此基础上严格监督其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全面自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根据自查情况形成可验证的自查报告。其中,食品生产者的自查报告必须逐项详细说明自身经营许可、过程控制、原料使用、标签标识、产品销售等情况。食品经营者的自查报告必须逐项详细说明自身经营许可、所经销产品的标签标识和宣传、特殊食品销售专柜专区内是否混有普通食品等情况。

(二)严格开展检查抽检。

各单位结合辖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突出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企业,突出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其他酒等产品,突出委托加工行为和线上销售渠道,突出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保健”类店铺,食品销售单位中特殊食品专柜专区等,开展监督检查,逐项核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要及时进行抽样检验。

(三)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加强协调配合。

县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牵头,会同食品流通监管股、食品药品抽检股、广告监管股、稽查大队共同参与,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研究解决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各单位开展专项政治工作。

(五)及时报送信息。

请各相关单位7月26日向食品生产监管股前报送将自查、排查情况,11月26日前报送固体饮料等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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