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聚焦] 1569691元!原颍上县县委常委、慎城镇党委书记公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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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2151 | 回复4 | 2020-9-8 08: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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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上午,颍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颍上县县委常委、慎城镇党委书记姚某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审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颍上县和颍州区直机关干部、企业代表等共计70余人参加了此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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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起诉称, 2002年至2019年,被告人姚某利用担任颍上县南照镇镇长,五十铺乡党委书记,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桥镇党委副书记、书记,慎城镇党委书记,县委常委的职务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先后接受唐某某、王某、吴某等人的请托,在车站承包扩建、拆迁补偿评估、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工程承揽及款项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6.9691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6.9691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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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被告人姚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过质证、辩论,在最后陈述环节,姚某对自身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为犯下的罪行进行了忏悔,并希望广大领导干部以他为戒,自觉抵制诱惑,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廉洁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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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颍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 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 可从宽处理。合议庭经过评议,当庭判决:被告人姚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姚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综合:颍州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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