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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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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网络编辑师 发表于 2015-12-18 17: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甚嚣尘上二年多的复旦投毒案,十一日有了结果,以林森浩被执行死刑告终。法律再次用鲜血捍卫了自己的荣誉和尊严。社会上的激情又一次被点燃,欢呼邪恶得到铲除。黄洋父母一直提着的心也如释重负,早早告祭了儿子的魂灵。此时,林父应该勇敢地面对现实,人生没有假设,自己努力奋斗了,再纠结不放,已经远在另一个世界的儿子不会安生。一命抵一命,希望林森浩和黄洋的父母以及亲朋好友放下仇和怨。逝者已去,生者还需坚强忍痛走下去。
维护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规范的社会秩序是法律的职责。怎样维护呢?用粗俗的话说,就是杀鸡骇猴。按照常理,作恶者严惩不贷,人心自然就会向善。但是,几千年来,被法律惩处的人无数,而作奸犯科的人依然横行不止。可见,法律有其局限性。古代贤人,早就推崇教化的作用,循循善诱,引导人们心甘情愿地从善,而不是吓唬胁迫人从善。虽然德治胜于法治,但以目前人类的文明水平,德治和法治并行,才能更好地保证人们的安全。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这是佛家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善和恶只隔一道门槛,善和恶的转变,往往只在一念之间,由善变恶,亦能由恶变善。法律在量刑上,对于恶应该予以甄别,有些恶是屡教屡犯,死不悔改,属于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对此类恶应当除之;有些恶是一时的鬼迷心窍和冲动,平常表现都好,没有劣迹,对此类恶,除恶不如惩恶,使其悔过自新,改恶从善。我们还是要认清,救人和度人,才是法律的终极目标和最高境界。
法律的审判是独立公正的,不应受外界的干扰,不带个人主观的感情。能做到吗?冠冕堂皇,也就是说说而已。法律上有许多条条款款,是定性的,就像是一顶顶帽子,不论你是头大还是头小,只要给你戴上就合适。不想让你死,就给你戴上重大立功表现和认罪态度好等帽子;想让你死,就给你戴上社会危害性极大,虽然坦白自首,但不足以弥补其罪恶等帽子。有时候,杀人是不是要偿命,就看其运气和造化了。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自命清高,把自己置于道德最高层俯视人间;还有人不分青红皂白,义愤填膺,认为自己是正义的化身。这些人盲目顺从,推波助澜,煽风点火,把社会上一些平常的事情,炒作成热点,掀起社会舆论惊涛骇浪,以为这就是民意和民心。鲁迅先生在《药》中所写的那些围观者,也就是看客,大概穿越到现在,重出江湖了。
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因和果就是形和影,你种下什么因,就会结什么果。尊重他人,与人为善,不要恃才傲物,不要以己之长欺负人之短,才能消弭于祸患于无形和萌芽之中。福祸无门,唯人自招。
复旦投毒案铁证如山,林森浩没有受到严刑逼供、屈打成招。相信会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和河南赵作海案不同。
生命从孕育诞生,到长大成人,耗费父母多少汗水和心血。林森浩杀了黄洋,林森浩是凶手,我们又杀了林森浩,我们又是什么呢?以仇报仇,不如以德报怨。其实,杀掉的不是一个人,而是杀掉了与之相关的几个人;杀掉一个人,也不是一了百了。抚案长思,一命抵一命,究竟是谁胜利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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