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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身边事] 太和县关于依法打击信访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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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修 发表于 2022-9-16 09: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现就依法打击信访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进行信访的行为

1.不依照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越级走访或者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信访的。

3.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信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多次走访、投诉进行缠访闹访的。

4.政法机关处理的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已告知救济途径或案件正在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越级上访、坚持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5.信访人已签订各类补偿、赔偿协议并领取补偿、赔偿金、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走访、投诉进行缠访闹访的。

6.信访人信访事项涉及的诉讼案件,已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检察监督,信访人对案件结果仍不服,坚持违规信访的。

(二)以信访为由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

1.组织或者参与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大型群众活动场所、重要会场,或者非法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严重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2.进京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散发传单、张贴标语,或者采取自杀、自残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3.煽动、策划、串联、纠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国家机关及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的。

5.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在上述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6.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7.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8.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9.借上访之名,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故意到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的。

10.信访时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三)信访时采取引起注意或引发社会恐慌、混乱的行为或以信访为名非法谋取利益的

1.信访时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引人注意或制造社会影响的。

2.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攀爬建筑物等高危场所,或采取传播传染性疾病,以及摆放尸体等手段相要挟的。

3.采取散发材料、张贴标语、呼喊口号、拉扯横幅、身着状衣等行为,故意制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

4.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5.在县非访区域内和以到阜阳市、赴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

6.以信访为由,向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非法索要财物的。

7.以信访事项具有合理因素为由,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超出政策范围的高额补偿或赔偿诉求,多次走访、投诉进行缠访闹访的。

8.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信访活动的行为

1.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微信群、抖音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和社交通讯工具,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品或者教唆信访人自伤、自残、自杀,制造社会极端事件的。

2.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3.明知信访事项已被受理,仍通过网络平台等恶意反复登记的。

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的。

(五)聚集多人群访、闹访的行为

1.5人以上集体访,拒不按有关规定推举代表,拒不听从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2.策划、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多人到信访场所闹访,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或到非信访场所聚集闹事,影响公共秩序的。

3.雇佣、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其他以信访为由实施的违法行为

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诅咒国家工作人员的。

3.以网络、电话、短信、书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侮辱、恐吓、诅咒、威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5.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6.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相威胁、要挟手段骗敛财物的;信访过程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抢占办公场所、投掷杂物的。

7.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党和国家领导人驻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国宾下榻处、外国驻华使领馆区等重点地区或国家机关设立、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外场地实施本通告第三条第二项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二)专门利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到非接待场所实施本通告第三条第二项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三)对于煽动、组织、策划、串联、教唆、资助违法信访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四)对于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合理诉求解决后又反悔,或者信访事项已处理,不按规定请求信访复查、复核,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实施本通告第三条第二项所列相关违法行为的。

(五)对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缠访、闹访;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公民应当理性信访,依法依规有序提出信访诉求,对违法信访,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的,经依法处理后,违法犯罪记录将永久保存在个人信息中,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就业时将会受到影响。

六、公职人员应加强对家庭成员及亲属的管理和教育,要防止其家庭成员及亲属存在违法信访行为。公职人员本人违法信访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共太和县委政法委员会、 太和县人民法院、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太和县公安局、太和县司法局、太和县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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