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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查办一批涉及防护用品的违法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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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jingyu 发表于 2020-2-9 21: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的涉及防护用品的违法典型案件通报

(第1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加大对非法经营口罩等与防疫有关的防护用品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及三无口罩、不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防疫用品市场秩序。现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2月2日,我局根据相关线索,经初步核查得知,当事人太和县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经销的“飘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为涉嫌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月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得知,当事人共购进32件(10000只/件)涉案“飘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已销售26件,销售价为2200元/件,其违法经营额70400元。当事人销售侵权口罩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侵权口罩的违法经营额数额较大,涉嫌犯罪,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二

      2020年1月26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镜湖路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当事人经营的保卫康牌过滤式防尘口罩未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日,我局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保卫康牌过滤式防尘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已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局按照执法办案程序,已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2020年1月28日,我局根据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对太和县洪山镇洪山集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共购进口罩60包(10个/包),进价3.8元/包,当事人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度提价对外销售,以1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672元,经营额90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月7日,我局按照执法办案程序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2元、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罚款268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2020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安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儿童防护口罩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其涉案口罩共4000只,售价5.5元/只,货值金额2.2万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涉案口罩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现正按照执法办案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将于近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2020年1月29日下午,我局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辉涉嫌无照经营消字号产品75%酒精消毒液。经立案调查得知,当事人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上述产品的销售经营活动,其规格为2500毫升/瓶的75%酒精消毒液,购进5件(12瓶/件),进价为12元/瓶,销售价为20元/瓶;规格为500毫升/瓶的75%酒精消毒液,购进5件,进价为5元/瓶,销售价为6元/瓶。至案发,其违法经营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384元。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局按照执法办案程序,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于近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4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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