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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身边事] 行政处罚告知书!太和这3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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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法 发表于 2022-3-7 10: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太环罚告字〔2022〕2号
太和县通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完全覆盖;厂区搭建的两台搅拌设施未完全密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法定代表人杨**承诺书一份。
你公司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完全覆盖;厂区搭建的两台搅拌设施未完全密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通用裁量表;太和县通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完全覆盖;厂区搭建的两台搅拌设施未完全密闭的行为裁量起点为Y;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处以[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值为0.1,处以贰万(20000.00)元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5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王佳佳  联系电话:8623121我局地址:太和县人民北路邮政编码:236600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3月2日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太环罚告字〔2022〕3号
太和县税镇陶寨村委会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0日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了取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同一点位检测项目取样三次),现场取样时满足取样条件,检测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00322464175)显示:颗粒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96.8mg/m3、129mg/m3、161mg/m3,颗粒物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最高超标:4.3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经营者郭**身份证复印件;4.执法照片提取单;5.营业执照复印件;6.环评审批文件;7.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A2200322464175);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同时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太和县税镇陶寨村委会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裁量起点为Y,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处罚[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值为0.1,处以壹拾万(100000)元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5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王佳佳   联系电话:8623121我局地址:太和县人民北路邮政编码:236600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3月2日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太环罚告字〔2022〕4号
太和县胡总镇凯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3日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了取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同一点位检测项目取样三次),现场取样时满足取样条件,检测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10358847181)显示:颗粒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38.7mg/m3、44.5mg/m3、58.9mg/m3,颗粒物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最高超标:0.9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法定代表人程**身份证复印件;
4.执法照片提取单;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环评审批文件;
7.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A221035884718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同时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太和县胡总镇凯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裁量起点为Y,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处罚[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值为0.1,处以壹拾万(100000)元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5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王佳佳  联系电话:8623121
我局地址:太和县人民北路
邮政编码:236600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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