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么 发表于 2023-9-9 10:24:00

太和公布8起典型案例!

9月6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3年,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太和县市监局查处太和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蒸汽锅炉案2023年1月28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和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太和县税镇镇工业聚集区的太和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一台承压蒸汽锅炉(登记证编号:锅10皖KT00234(20);使用单位:太和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处于运行状态,使用单位无法提供有效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即日进行案源登记。于2022年9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的法定强制性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机安全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本案当事人安全意识薄弱,未能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太和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2:太和县市监局查处太和县清浅镇某汉堡店假冒专利案2023年2月3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太和县清浅镇某汉堡店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仟陆佰陆拾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叁佰肆拾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太和县清浅镇某汉堡店内的兰桔果汁饮料(6倍)专利号为ZL 20093011770705,经专利网址查询,该专利授权公告日2010- 08-25,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2016-01-14,涉嫌专利失效,该店涉嫌经营假冒专利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专利权期满之后还继续使用该专利的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商家应积极自查所拥有的专利是否过期、是否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专利年费没有按期缴纳的,将视为放弃而终止专利权;继续使用终止后的专利号,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将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案例3: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医疗器械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2023年3月17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医疗器械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01月28日,我局接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称其公司在其抖音商城宣传举报内容为:肖神医个人护理授权企业店,发布的灰甲抑菌液提到了,‘安全配方温和无痛,合理配方 三步起效 ’拒绝反复品质好货,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经调查,当事人公司经销的鳄王牌凤仙花抑菌液——肖神医灰甲抑菌液是南阳净指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该产品为消字号产品,网页宣传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是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作虚假宣传。该广告内容由南阳市宛城区鸿业文印部设计,广告费用为15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消”字号产品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也不应使用令人误以为有治疗效果的名称等。虚假宣传的“消字号”产品给患者埋下安全隐患,生命健康安全无小事。今后太和县市监局将加大对“消字号”产品乱象的惩治力度并辅以失信惩罚等多方面综合施策,规范市场秩序。
案例4: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太和县马集乡某电器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2023年3月30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和县马集乡某电器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8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7日,太和县执法人员依法对太和县马集乡某电器销售部经营的“吴太”牌燃气灶具进行了抽样检测,当事人经营的“吴太”牌嵌入式燃气灶具(JZT-C023),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被认定为不合格商品。2022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20206TJ0768)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2年8月17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入该批次燃气灶具20台,至2022年8月17日,当事人共销售5台,报废1台,2022年当事人提供2台灶具作为样品以备检验,其中1台由检验机构取走检验,1台作为备份存放在马集市场监督管理所,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止,当事人处存放有12台燃气灶具尚未出售。该批产品的进货价格是1260元/台,销售的价格是1400元/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8000元,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所得为 7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太和县市监局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持续加强对燃气器具流通的监督管理,守牢安全底线。
案例5: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和县某蛋糕店侵犯消费者权益案2023年3月28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和县某蛋糕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太和县先锋路北段东侧的“某蛋糕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某寻cake”VIP贵宾卡上的“持卡使用须知”载明“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某寻cake所有”。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经请示县局领导批准,我局同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份从文明中路北侧搬迁至现地址先锋路1号楼,为招揽顾客,于2022年5月份制作了250张“某寻cake”VIP贵宾卡,用于给予顾客优惠:顾客充值300元,某蛋糕店送40元,卡里实际有340元的可用金额。至检查之日,该店共使用“某寻cake”VIP贵宾卡50张。贵宾卡的“持卡使用须知”明确载明了“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某寻cake所有”。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建立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三)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商家以“最终解释权”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导致纠纷增多的现象,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商家使用违法合同格式的监管,严厉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引导商家依法使用格式合同开展经营活动,推动消费市场公平公正。
案例6: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邹某无照经营案2023年5月25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邹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6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函,依法对邹某涉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向太和县宫集镇宫九发超市、太和县大新镇刘欣超市、太和县坟台镇张建超市以及张芳超市销售食品。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主要有康师傅劲爽方便面、伊利纯牛奶、蒙牛纯牛奶、王老吉饮料、加多宝饮料、特仑苏牛奶、玉米切片面包等品种,均为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在销售食品期间未办理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的营业执照。当事人非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80万元,违法所得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属于违法行为,本次案件的查处有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案例7:太和县市监局洪山所查处太和县某李氏大虾火锅店收取未标明的餐具费案2023年8月7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和县某李氏大虾火锅店收取未标明餐具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7日,太和县市监局洪山所收到关于太和县某李氏大虾火锅店额外收取餐具费用的投诉举报单。经查,当事人在经营餐饮服务过程中主动向顾客提供一次性餐具,既未事先告知消费者一次性餐具属于收费项目,也未标明一次餐具的收费标准,而在结账时按每套餐具1元向消费者额外收取餐具费用。当事人从2023年6月份开始额外向顾客收取餐具费,期间未建立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是一个公平交易的过程,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本案处置迅速,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处罚并积极整改,起到了“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深入推动我县市场经营秩序稳定向好发展。
案例8: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2023年6月2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336万元的行政处罚。
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分别于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15日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显示根据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鸡精调味料”(2022-09-24 ,规格:200克/袋)、“鸡味鲜精”(2022-09-08,规格:100克/袋)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17日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上述涉案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4日生产的“鸡精调味料”批次产品,[产品标准号]SB/T10371,[净含量]200克,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10371 -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9月8日生产的“鸡味鲜精”批次产品,[产品标准号]SB/T 10371,[净含量]100克,经中经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上述两款涉案批次产品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货值金额共计3360元,违法所得33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的各项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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