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么 发表于 2023-2-22 08:55:24

太和县人民政府通告!

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太和县野生动物资源,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实际,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进一步明确禁猎区和禁猎期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猎区太和县行政区域内为禁猎区,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二、禁猎对象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安徽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安徽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禁猎期根据野生动物的生物学特性和野生动物种群分布实际情况,全年为禁猎期。四、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排铳等枪械。禁止使用爆炸物、毒药、电网、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陷阱,铁夹、铁笼、粘网、弹弓、弩、弓箭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畜、野生动物安全的工具和装置猎捕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除外。五、禁猎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狩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拣蛋、掏窝、捣巢、挖掘、设套、笼捕、鸟鸣音乐诱捕等。六、法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猎捕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猎捕上述野生动物的,应当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三)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消长情况、自然环境变化以及野生动物种群状况,对狩猎对象、区域、期限适时作出调整。七、其他事项(一)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要及时向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严格保密。(二)举报电话: 0558-8624557 (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558-8304074(县公安局)(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太和县人民政府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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