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同意,这一实施意见出台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安徽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省市联动、以市为主,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给予支持。设立省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对绩效评估为优秀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计划(专项)予以支持。
鼓励事业单位委派科研人员、技术转移转化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取酬。在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可参评政府特殊津贴,并可直接申报绿色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按规定予以褒扬激励。
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标准且有需求的人才,通过“编制周转池”帮助解决事业单位编制。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创新主体,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渠道,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新型研发机构从无到有、快速成长,但仍存在数量不多、质量不优、产业支撑力不足等问题。为加快发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紧紧围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需求为牵引,以产业化为目的,以改革为动力,对标一流、开放发展,强化工业互联网思维,让科学家研判技术前景、让企业发现市场需求、让市场验证技术价值,加快发展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技产业一体化,构建高校科研院所与产业界、全球创新资源与安徽链接的桥梁,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贡献,为安徽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增动能。
二、总体要求
(一)发展路径。强化统筹、优化布局,各市紧扣当地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实现千亿以上产业全覆盖。支持存量新型研发机构创新体制机制,做大做强,提升研发转化水平,对标提升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精准引进建设一批与我省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匹配度高、有较高知名度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吸引省外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世界500强企业和大型央企在“科大硅谷”等我省创新资源集聚区设立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领军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协同共建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力争实现每家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平均攻克行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制重大创新产品20项(个),征集并成功解决行业技术需求30项,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不少于500家(次)(含委托研发、技术转让),衍生孵化企业20家,转化省内外科技成果100项;累计引进培育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不少于5名(个),集聚科研人员100名以上。建成一批与国际接轨的世界一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成为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三、建设标准
(一)实行新型管理体制机制。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鲜明特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按公司化管理模式,实行院(所)长负责制和章程管理,健全需求导向、自主决策、独立核算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投资主体原则上应不少于2家单位。具备自我造血能力,各级财政投入总额占机构年度总收入的比例应逐年减少。对照市场化薪酬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研发转化能力突出。每年投入研发经费占机构年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0%且不低于1000万元,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专职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不低于70%,科研设备仪器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每年“四技”收入占当年经营性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0%,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30项,引进转化产业化项目不少于1个,孵化企业不少于2家,提供技术服务不少于300家(次)。
四、支持举措
(一)加大投入力度。省市联动、以市为主,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给予支持。对重点引进和建设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专题研究的方式,“一院(所)一策”“一事一议”,省市共同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设立省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参与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产业化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对绩效评估为优秀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计划(专项)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二)加强人才激励培养。鼓励事业单位委派科研人员、技术转移转化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取酬,获得的收入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总量限制,不计入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在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可参评政府特殊津贴,并可直接申报绿色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按规定予以褒扬激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赋予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自主荐才权”,优先作为人才计划申报推荐主体。(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标准且有需求的人才,通过“编制周转池”帮助解决事业单位编制。(责任单位:省委编办)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教融合培养产业创新人才试点,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商学院联合建设实训基地,与高等学校建立产学研用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强化创新资源统筹支持。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各类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平台)的依托单位,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积极与企业合作,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承担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重大科技项目,产出更多可转化的优质成果。建立面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需求机制,构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成果清单、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清单。事业类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可参照企业,同类资格参与各类创新政策、人才政策等申报竞争。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积极融入工业互联网平台,利用工业互联网建立虚拟研发机构,开展线上研发、线上转化、线上对接,实现科研人员、资金、技术、市场互动耦合和线上线下创新资源互联互通,拓展科技成果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创新财政经费管理方式。允许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在编制财政科研经费预算时,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对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允许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从财政稳定支持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其自主决定。奖励经费可用于机构建设发展。推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符合条件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包干制”试点,项目结余资金可按规定转入下一年度使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五)营造良好环境。对建设成效特别突出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最新政策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经费使用、薪酬分配、股权激励等进行审慎包容监管。(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对新引进的科技人才,落实当地生活安居补助,帮助解决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等问题。支持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医院、学校、公交等设施,建立15分钟生活圈。(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进。各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给予必要支持。保障新型研发机构新增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省有关部门应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在不改变归口管理单位的基础上,鼓励各类创新平台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服务功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设为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可被认定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统筹协调、规范认定、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规范认定管理。省按年度开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各市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标准,择优推荐。对经过第三方机构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后,遴选出符合条件并向社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可认定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对省委、省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单独组织申报认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分类绩效评估。省按年度对已认定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功能分类开展绩效评估。将参与“科大硅谷”、“羚羊”工业互联网科产平台建设等我省重大创新工作部署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依托大院大所建立的协同创新类机构,重点考核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开展全链条创新服务成效。依托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等创新平台建立的成果熟化转化类机构,重点考核科技成果产出、衍生成果中试熟化转化和科技型企业孵化等方面成效。依托领军企业设立或参股设立的产业研发类机构,重点考核重大产品创制、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输出、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方面成效。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省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加强诚信建设。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要求的,由科技部门记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绩效评价,并按规定视情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8日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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