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子踏实 发表于 2022-5-17 08:54:38

太和这家企业被处罚!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环罚〔2022〕14号
太和县鑫帅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4N8H地址:太和县赵庙镇*****法定代表人: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未生产,已建设一排简易房搭建的办公场所;一条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包含一个物料仓筒)和一条湿拌砂浆生产线(包含一个物料仓筒);一栋物料仓,现场未能提供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法定代表人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执法照片提取单;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6.太和县赵庙镇鑫帅建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
7.太和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登记表一份;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以《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收到《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2〕6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2〕6号)、《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42号),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号)。太和县鑫帅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专用裁量表1)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项目建设进程属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5%,依据太和县鑫帅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太和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登记表,该公司总投资金额为肆佰伍拾万元(4500000.00),建议处罚33%*4500000*5%,柒万肆仟贰佰伍拾(74250)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柒万肆仟贰佰伍拾(7425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太和支行   
户名:太和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131104502920006689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4月18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太和这家企业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