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修 发表于 2022-4-18 09:57:42

罚39800元!太和这家企业摊上事了....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环罚〔2022〕13号
太和县治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U32
地址:太和县皮条孙镇***
法定代表人: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2月19日22时至2022年2月20日时时在线设备数据异常,烟尘仪反吹气管于2月20日断裂,烟尘仪无反吹气;两烘两烧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均在生产使用,两个烟筒废气排放口均在排放废气,其中西侧废气排放口未配套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东西两侧废气排放口之间建设有引风道,东西两侧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经水膜除尘双碱法脱硫塔处理后外排;公司在线监测设备粉尘实时数据为10.98mg/m3,二氧化硫实时数据为40.97mg/m3,氮氧化物为0.09mg/m3,循环池水PH值为9。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环保联系人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太和县治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身份证复印件;
5.太和县治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运维负责人安*身份证复印件;
6.执法照片提取单;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环评审批文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以《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2〕7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2〕7号)、《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同时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表14通用裁量表:太和县治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裁量起点为Y,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建设项目地点+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3次+11%,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处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值为0.1,建议对太和县治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处以叁万玖仟捌佰元(39800.00)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叁万玖仟捌佰元(398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太和支行   户名:太和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131104502920006689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4月11日来源: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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