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修 发表于 2022-2-9 15:37:39

太和这公司,因为这一原因被罚款100000元!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环罚〔2022〕7号张*:身份证号码:341222********0538住址: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9日对太和县税镇镇安徽钎港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堆放大量固体黑色塑料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大量掺有塑料的废渣倾倒在厂区内。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执法照片提取单;4.业主张*身份证复印件;5.张*递交的申请书一份;6.张*递交的情况说明和垃圾处理费发票两张。你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以《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2〕1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2〕1号)、《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反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经查,张*清理一般固体废物处置费用共花费伍万壹仟贰佰捌拾元(52180.00)。同时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通用裁量表四个裁量因素:张*露天堆放大量固体黑色塑料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大量掺有塑料的废渣倾倒在厂区内的行为:裁量起点为Y,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额度;其中Y=33.33%。×300000=99990因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根据上述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处以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太和支行   户名:太和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131104502920006689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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