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政 发表于 2022-1-13 15:18:14

太和这3家企业被处罚!每家罚100000元...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环罚〔2022〕1号 太和县三塔镇八里姜新型建筑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2MA2NE6UY39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三塔镇法定代表人: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2日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厂进行了取样检测,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同一点位检测项目取样三次),现场取样时满足取样条件,检测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00350299187)显示:颗粒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61.6mg/m3、54.7mg/m3、44.2mg/m3,颗粒物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最高超标:1.0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法定代表人姜**身份证复印件;4.执法照片提取单;5.营业执照复印件;6.环评审批文件;7.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A2200350299187);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以《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3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35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35号)、《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同时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42号),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号),太和县三塔镇八里姜新型建筑材料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裁量起点为Y,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处罚×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值为0.1,处以壹拾万(100000)元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太和支行   户名:太和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1311045029200066893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或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1月5日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环罚〔2022〕2号太和县宏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636272737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胡总乡法定代表人: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7日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了取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同一点位检测项目取样三次),现场取样时满足取样条件,检测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00350299186)显示:颗粒物折算后浓度为:87mg/m3;颗粒物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超标:1.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法定代表人魏**身份证复印件;4.执法照片提取单;5.营业执照复印件;6.环评审批文件;7.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A2200350299186);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以《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3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3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34号)、《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同时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42号),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号),太和县宏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裁量起点为Y,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处罚×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值为0.1,处以壹拾万(100000)元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太和支行   户名:太和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1311045029200066893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或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1月5日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环罚〔2022〕3号安徽庄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TJCDH5A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三塔镇法定代表人: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日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了取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同一点位检测项目取样三次),现场取样时满足取样条件,检测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00322464165)显示:颗粒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33.5mg/m3、79.4mg/m3、140mg/m3,颗粒物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最高超标:3.6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法定代表人郭*身份证复印件;4.执法照片提取单;5.营业执照复印件;6.环评审批文件;7.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A2200322464165);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以《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3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36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36号)、《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同时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42号),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号),安徽庄泰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裁量起点为Y,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处罚×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值为0.1,处以壹拾万(100000)元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太和支行   户名:太和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131104502920006689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或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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